商标注册第11类主要包括以下商品和服务:
1. 照明用设备、器具(不包括汽灯、油灯)
2. 加热、蒸汽发生、烹饪、冷藏、通风、供水、卫生用装置
3. 空气调节装置
4. 电或非电的暖床器、暖水袋、长柄暖床炉
5. 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
6. 电水壶
7. 电烹调用具
8. 制冷、冷藏设备(不包括冷藏车)
9. 干燥、通风、空调设备(包括冷暖房设备)
10. 加温、蒸汽设备(包括工业用炉、锅炉,不包括机车锅炉、锅驼机锅炉、蒸汽机锅炉)
11. 水暖管件
12. 卫生设备(不包括盥洗室用具)
13. 消毒和净化设备
14. 小型取暖器
15. 不属别类的打火器具
16. 核能反应设备
请注意,本类不包括制造蒸汽的装置(机器部件)(第七类)和电暖衣服(第九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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